(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KIMMIHYANG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KIMMIHYANG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4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代表人刘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怡钦,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KIMMIHYANG,系韩国人,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KIMMIHYANG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17.99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758.9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汇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