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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冉某甲、第三人冉某乙、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冉某甲,冉某乙,钱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880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1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唐孝明,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甲,男,生于1979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志钧,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冉某乙,男,生于1950年9月30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城镇居民。系被告冉某甲之父。第三人钱某某,女,生于1953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城镇居民。系被告冉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冉某甲、第三人冉某乙、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4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蒋碧蓉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欣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