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璜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璜民初字第4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钱香珍诉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某申请对钱香珍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该案宜中止诉讼。而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交强险处理与该案相关联,本案宜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周灵锋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