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易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兴才等十八人与王洪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才,刘焕静,韩义彬,王永海,杨永全,李志国,王守辉,赵文水,刘晓杰,刘志宝,杨春城,赵晓亮,刘志永,杨德国,杨永国,杨宝中,刘德泉,王永利,王洪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易民初字第628号原告张兴才,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刘焕静,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原告韩义彬,男,195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原告王永海,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杨永全,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李志国,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原告王守辉,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赵文水,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刘晓杰(又名刘小杰),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原告刘志宝,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杨春城,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赵晓亮(又名赵晓国),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刘志永(又名刘志勇),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杨德国,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杨永国(又名杨永保),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杨宝中(又名杨宝忠),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刘德泉(又名赵德全),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王永利,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易县。诉讼代表人张兴才,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易县。诉讼代表人杨永全,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卢印刚,易县双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旗,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才等十八人与被告王洪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才、刘焕静、韩义彬、王永海、杨永全、李志国、王守辉、赵文水、刘晓杰、刘志宝、杨春城、赵晓亮、刘志永、杨德国、杨永国、杨宝中、刘德泉、王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兴才、刘焕静、韩义彬、王永海、杨永全、李志国、王守辉、赵文水、刘晓杰、刘志宝、杨春城、赵晓亮、刘志永、杨德国、杨永国、杨宝中、刘德泉、王永利负担。审判长 梁 宇审判员 牛晓静审判员 范玉桐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小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