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张执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玉凤与米强、王建忠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36年12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克敬,系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米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17日,回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0年3月13日,回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申请被执行人米某某、王某某(2012)张执字第05号侵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金钱的支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0)安民一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录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亚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