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廖某甲与廖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廖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17号原告廖某甲。委托代理人廖海文。被告廖某乙。原告廖某甲诉被告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琼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海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夫妻矛盾。原告于2011年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在法院判决双方不予离婚后,被告至今未回家,也未打电话回来,对家庭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双方已无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没有再生育小孩。双方没有共同的财产及共同的债权债务。双方于2011年3月18日开始分居。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虽是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产生夫妻矛盾后,未能及时沟通化解。特别是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能实现夫妻和好。被告在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后,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庭审,可见对婚姻关系已无挽救的意愿和行动。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甲与被告廖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爱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