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二初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丽娜诉被告西安市第三染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娜,西安市第三染织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1167号原告罗丽娜,女,1965年6月17日出生,住本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邢鹏程、杨华,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第三染织厂,住所地本市莲湖区药王洞崇新里1号。法定代表人曲立正,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丛培学,该厂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丽娜诉被告西安市第三染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丽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左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