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2-07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王军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王军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浦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吴建军,男。被告王军营,男。原告吴建军与被告王军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建军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谭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