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民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陈琴芳与绍兴菱发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琴芳,绍兴菱发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658号原告:陈琴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礼。被告:绍兴菱发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杨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原告陈琴芳为与被告绍兴菱发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国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审理。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国鑫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钟丽丹、人民陪审员马学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原告陈琴芳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菱发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琴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