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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周和平、滕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周和平,滕伟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359号原告:衢州市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87605-1)。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梅家村1号201室。法定代表人:胡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志明、楼亮亮,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和平,1958年11月5日。被告:滕伟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和平、滕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和平、滕伟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和平、滕伟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