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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与被告王某某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1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篁××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童某。被告王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5910300032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与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某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的委托代理人陆某、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称,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11月向原告港城支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于2010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个字工行义乌支行2010年01853号的《个人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合同中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利率为年利率5.56%,按月计息,还款方式为按期还息一次还本,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8.34%;并约定以被告所有的位于义某某江东街道江东四小区98幢2号的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妥了抵押物登记手续。2010年12月3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70万元借款。2011年12月3日,被告发生违约,贷款到期未还本付息,截至2011年12月22日,尚欠我行贷款本金699999.84元及利息6028.89元。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危及原告债权安全。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99999.84元及利息6028.89元,合计706028.73元(截止2011年12月22日,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偿清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义某某江东街道江东四小区98幢2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一致,有原告提供的个字工行义乌支行2010年01853号《个人贷款借款(担保)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凭证、房产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义乌房他证江东某第c10035087号)、房管处档案证明、本息证明各一份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借款本金699999.84元及截至2011年12月22日止的利息6028.89元未还属实,应当及时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应当按照约定计付罚息。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义某某江东街道江东四小区98幢2号的房产为上述债务设定抵押担保,原告依法对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被告约定的抵押期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借款本金699999.84元及利息6028.89元(已算至2011年12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义某某江东街道江东四小区98幢2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3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86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某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宗菊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