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波力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与简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波力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简掌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867号原告佛山市三水波力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进港工业区五金城。法定代表人吕栋坚。委托代理人陈伟强,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曾祥彬,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被告简掌成,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佛山市禅城区,目前于四会监狱服刑。原告佛山市三水波力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力通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亚尔照明电器厂(以下简称亚尔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周晖独任审判。2012年2月17日,因被告亚尔厂被注销,原告申请变更被告为简掌成,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伟强以及被告简掌成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867-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1月21日冻结了被告华鼎公司在广发银行××新村支行××113004517010002331账户存款90724.03元。原告波力通公司诉称:2009年9月至同年12月,被告向原告购买节能灯毛灯管,被告采用多进货少付款的方式,至2010年3月14日尚欠原告货款3408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亚尔厂至今未付。被告是亚尔厂的投资人,目前亚尔电器已经被注销,应当承担本案的债务。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4085元以及以上述款项从2010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6.5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简掌成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无异议,欠条确实由被告出具的。原告波力通公司举证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各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1份。用于证明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34085元。经原告的申请,本院调取以下证据: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注销)、清算报告各1份。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没有异议。原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综上,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9月至同年12月,亚尔厂向原告购买节能灯毛灯管,2010年3月14日,亚尔厂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34085元。亚尔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简掌成。2011年12月12日,亚尔厂被注销,被告简掌成确认如有尚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则由其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已确认原告的损失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简掌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4085元及以该款从2010年3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5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三水波力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使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73元、财产保全费398.40元,共计771.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晖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