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民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永林不受理起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永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终字第23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杜永林。上诉人杜永林不服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38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杜永林上诉称,该案与市中院(2010)庆中民再字第8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案并非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原审不予受理起诉裁定与其(2009)宁执字80号执行裁定相互矛盾。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变管辖指定其他法院受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永林与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村信用社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庆中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确认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即引起相互返还的法律后果。现杜永林基于同一案件再次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保国审 判 员 杨海燕代理审判员 郭立品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