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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翠菊与马国平、俞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菊,马国平,俞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徐翠菊,女,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马国平,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俞红娟,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翠菊与被告马国平、俞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翠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翠菊撤回对被告马国平、俞红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970元,由原告徐翠菊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王 群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