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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恒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徐传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恒盈纺织品有限公司,徐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恒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法定代表人:傅华芬,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传虎。宁波恒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徐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甬象商初字第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恒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徐传虎尚欠申请人执行款70000元及利息。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存款,其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3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王云奖助理审判员  叶 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李渊结案报告承办单位:执行局(2012)甬象执民字第328号批示:核稿人:承办人:陈孝江2012.3.19关于宁波恒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徐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的报告宁波恒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徐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甬象商初字第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恒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徐传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其于2012年1月18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70000元及利息(按法律文书的规定计算),执行费95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存款,其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主执人认为:执行人目前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3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以上报告当否,请领导审批。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案 号 (2012)甬象执民字第328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案件来 源 申请 立案日期 2011年1月11日 结案日期 2012年3月19 日 申请执行人 宁波恒盈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徐传虎 执行内容 70 000元 执行结果 0元 执行方式 执行人员意 见 本案终结执行,拟结案,请领导审批。陈孝江2012年3月19 日 庭、室、组负责人意见 院领导批示 备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