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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商初字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20-08-05

案件名称

刘中兰与徐宗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中兰;徐宗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303号原告刘中兰,女,1949年9月6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赵焕华,泰安岱岳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宗海,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