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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诉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南通通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黄洪烈与南通市融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通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黄洪烈,南通市融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通市中惠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诉字第0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通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洪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洪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融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荣生。原审被告南通市中惠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惠中。上诉人南通通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黄洪烈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商初字第0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志祥审 判 员  杨新祥代理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