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字第164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1649-2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于云国。本院二O一一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2011)莱阳执字第164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于云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照旺庄支行卡号为604568013208082430和0303370682010356581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于云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法解除该账户存款的冻结,划拨账户内的存款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云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照旺庄支行卡号为60×××30和03×××81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先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