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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退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王佑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