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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郭本凤与邱国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本凤,邱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郭本凤。被执行人邱国香。郭本凤与邱国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4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庙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国香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鹏审判员  钟长亮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伦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