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倴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于会云与刘永生、刘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会云,刘永生,刘学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549号原告:于会云,农民。被告:刘永生,农民。被告:刘学辉,农民。本院审理原告于会云与被告刘永生、刘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会云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会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恩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