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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韩良智与郭大勇、陈丽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良智,郭大勇,陈丽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韩良智。被执行人郭大勇。被执行���陈丽洁,青岛市市立医院职工。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大勇、陈丽洁在昌邑市利民街737号有房产,房产证号:昌邑房产权证都昌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大勇、陈丽洁在昌邑市利民街737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昌邑房产权���都昌字第号中的2937.7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949.39平方米的三排工业厂房,四至为:自北向南第六排厂房后一米起向南第八排前10米,共计59.61米,西自都昌街办南鄑亭耕地东至郭大勇共计49.37米)。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理已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三、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孙方贞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