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开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与刘慧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刘慧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开民初字第84号原告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南路439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慧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慧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