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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尹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碑刑初字第0017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2012年2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2012年2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1辆牌号为“陕*****学”的白色桑塔纳教练车沿本市兴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二环立交桥下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醇含量为123.8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记录、血醇检验报告和告知笔录、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照片及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2年4月1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宁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博杨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