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东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东催字第8号申请人:宁波市××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山街道××号。法定代表人:乐某。申请人宁波市××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波市××镇××有限公司被盗的出票日期2011年11月9日、票据号码3070005120554295、票据出票人浙江企赢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收款(持票)人宁波市××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付款行为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孔   奇审 判 员 胡海国审判员李光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丁   淑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