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民一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明德与王帮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德,王帮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2108号原告王明德,农民。委托代理人田吉喜,男,农民。被告王帮民,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志卫,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明德与被告王帮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刘明大审判员 冯喜卿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岩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