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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民一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明德与王帮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德,王帮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2108号原告王明德,农民。委托代理人田吉喜,男,农民。被告王帮民,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志卫,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明德与被告王帮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刘明大审判员  冯喜卿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岩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