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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超与黄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黄其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334号原告:王超,打工。委托代理人:赵明华,教师。被告:黄其文,厨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黄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王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朝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储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