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三桥酒精厂与被告西安俊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三桥酒精厂,西安俊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338号原告西安市三桥酒精厂。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办后围寨西。注册号610112000001642。法定代表人刘景民,厂长。委托代理人吕亚妮,女。被告西安俊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浐河东路1号。注册号610135100000991。法定代表人汪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帆,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三桥酒精厂与被告西安俊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三桥酒精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74.5元,其余374.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袁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