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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金某某,住吉林市。被告:张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韬审 判 员  鞠洪彬审 判 员  曹艳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