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栖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之被执行人山东省栖霞市电线厂被执行人栖霞市蛇窝泊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晖,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联合大厦**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之、山东省栖霞市电线厂、栖霞市蛇窝泊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王晖,并于2012年1月9日在报纸上进行了公示催告。第三人王晖于201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及催收的报纸公告等证据。经审查,其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第三人王晖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王晖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王晖继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以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