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振恒与刘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恒,刘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张振恒,农民,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曹吉鹏。被告刘霞,农民。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振恒与被告刘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刘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恒撤回对刘霞的起诉。审判员 张文广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