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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振恒与刘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恒,刘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张振恒,农民,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曹吉鹏。被告刘霞,农民。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振恒与被告刘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刘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恒撤回对刘霞的起诉。审判员  张文广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