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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原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费好明与被执行人屈新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好明,屈新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原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费好明,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大宾乡马头村。被执行人屈新臣,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大宾乡刘江庄村。申请执行人费好明与被执行人屈新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原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费好明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15852.2元,下余判决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