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经技区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杜占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占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威经技区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占阳,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刑诉[20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占阳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占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杜占阳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家疃村蔚海新天地青岛青建集团威海分公司项目部二楼职工宿舍,趁无人之机,盗窃唐龙联想E40手提电脑一台、无线上网卡一个、三星牌320G移动硬盘一个、中国工商银行U盾一个及金利来皮质折叠钱包一个。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4228元。并提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占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杜占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指控证据也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查证属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杜占阳归案后,大部分赃物已被追回。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占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占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占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占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车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