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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恒源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恒源纸业有限公司,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恒源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87687-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五盟村。法定代表人:董林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95603-X)。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大港工业区大港六路51号。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恒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恒源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恒源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29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恒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