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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中刑附民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根兴、樊香娥、郭美红、王子豪与被执行人姜乃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兴、樊香娥、郭美红、王子豪,姜乃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中刑附民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王根兴、樊香娥、郭美红、王子豪,住山西省汾西县永安镇窑头村。被执行人姜乃有,住吉林省舒兰市亮甲山乡纪屯村三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根兴、樊香娥、郭美红、王子豪与被执行人姜乃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姜乃有(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押),经查被执行人姜乃有没有存款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吉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姚文秀审判员 孙玉权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锌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