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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代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13号原告:赵某1,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吴科贤,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2,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1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回对被告赵某2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