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下商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万学军与汪枚坤、杭州泰源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学军,汪枚坤,杭州泰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下商初字第1468号原告:万学军。委托代理人:孙国民。被告:汪枚坤。被告:杭州泰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家乐。原告万学军为与被告汪枚坤、杭州泰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学军的委托代理人孙国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枚坤及泰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学军起诉称:2007年9月18日被告汪枚坤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年9月20日原告再向被告汪枚坤出借280000元。被告汪枚坤承诺于2007年10月30日前还清,利息按中国银行一年期定期利息计。被告泰源公司为前述借款及利息的担保人。请求判令1、被告汪枚坤立即归还480000元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6236元;2、被告汪枚坤立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0841元;3、被告泰源公司对前述两项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万学军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汪枚坤向原告借款480000元的事实并约定利息,由被告泰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律师函及邮件详情单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向两被告催讨的事实。被告汪枚坤及泰源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及审核,本院认为原告万学军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对本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汪枚坤因服装加工需要,分两次向原告万学军借款合计480000元。2007年9月20日被告汪枚坤出具借条,言明:2007年9月18日借万学军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7年9月20日借万学军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正。以上两项合计借万学军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2007年10月30日前还清,利息按中国银行一年期定期利息计。泰源公司在该借条的担保人栏内盖章。然借款期限届满后,汪枚坤分文未还,泰源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万学军于2009年9月17日向汪枚坤发函催讨还款,但汪枚坤和泰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万学军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且被告汪枚坤对本案借款事实亦未提出异议,故原告万学军所诉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汪枚坤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是造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万学军要求按一年期贷款利率6.84%计算借款期内的利息,但是其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本案双方仅约定了借款期内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现万学军参照约定利率,在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基础上向汪枚坤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泰源公司未在借条中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限,原告万学军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泰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万学军于2011年9月16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六个月的时间,故被告泰源公司免除保证责任,原告万学军要求泰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汪枚坤、泰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枚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万学军借款480000元。二、被告汪枚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学军利息3632.80元。三、被告汪枚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学军逾期利息120841元。四、驳回原告万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7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万学军负担43元,被告汪枚坤负担98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姚 萍审 判 员 叶盛华人民陪审员 岑宪权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裴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