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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7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徐丽华与胡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华,胡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726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华,居民。被执行人胡建波。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徐丽华与胡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胡建波的财产在处理。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7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