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行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8)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樊朝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灞行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8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涛,男。被执行人樊朝毅。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1)6-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樊朝毅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08年10月樊朝毅租用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三组村民土地拟建养鸡场。2010年2月,樊朝毅在其租用的土地内开始建房,现已建成四座彩钢棚和一排二层办公楼,占地面积5129.28平方米。2011年6月2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以樊朝毅建房所占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由,对其作出市国土发(2011)6-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祁双樊朝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四座彩钢棚、一排二层办公楼,并处以罚款76900元。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樊朝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审查阶段,樊朝毅陈述其建房是为了发展养殖业,并向本院提交了由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民委员会、红旗街道办事处、西安市灞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西安市灞桥区农林局盖章同意的灞桥区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表,证明其已于2011年4月29日取得了开办畜禽养殖场的合法手续。另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樊朝毅违法占地案于2011年4月16日对樊朝毅做询问笔录,并进行现场勘查。樊朝毅所建四座彩钢棚现在已作为库房使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4月16日已对被执行人违法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2011年4月29日取得开办畜禽养殖场的合法手续,但被执行人现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作为库房使用,实质上是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所作市国土发(2011)6-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准确,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1)6-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