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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朱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28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高嘉琦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