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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谷道甲与于新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道甲,于新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297号原告:谷道甲。被告:于新民。原告谷道甲与被告于新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道甲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于新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道甲自愿撤回对被告于新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道甲撤回对被告于新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胥洪增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