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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周苓君与杜金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苓君,杜金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周苓君。被告:杜金南。委托代理人:钱纯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苓君诉被告杜金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苓君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金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周苓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苓君撤回对被告杜金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苓君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