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大龙与郭国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李大龙。被告郭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龙诉被告郭国君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在银行帐户存款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帐户存款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全寿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米亚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