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小翠与吴双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翠,吴双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1号原告:沈小翠,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杨斌,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双龙,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号。负责人:肖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沈小翠诉被告吴双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沈小翠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小翠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