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县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袁俭俭、虞文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袁俭俭。被执行人虞文英(系袁俭俭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袁俭俭、虞文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95139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3915及实现债权费用8760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32800元,但被执行人袁俭俭、虞文英至今未��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袁俭俭、虞文英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袁俭俭、虞文英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俭俭、虞文英的银行存款307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