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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钟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钟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强,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男,汉族,教师,住址同原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张韬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夏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