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钟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钟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强,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男,汉族,教师,住址同原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张韬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夏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