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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陕西华林机电石化有限公司与汪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林机电石化有限公司,汪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39-2号申请人陕西华林机电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卫波,男。被执行人汪永,男,农民。陕西华林机电石化有限公司与汪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新民二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汪永支付华林机电石化有限公司欠款21000元及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诉讼费333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汪永一次性支付陕西华林机电石化有限公司欠款16000元。剩余欠款5000元,利息1600元,预交诉讼费333元,共计6933元放弃追偿。执行费215元由汪永承担。以上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已由权利人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