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胡生兰与王忠炳、王家斌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生兰,王忠炳,王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104号申请人胡生兰,女,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海军,男,系胡生兰之子。被执行人王忠炳,男,农民。被执行人王家斌,男,系王忠炳之子。胡生兰与王忠炳、王家斌因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1)商民初字第287号判决书判决王忠炳、王家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对胡生兰宅基地内所砌的围墙,恢复宅基地的原状。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自行拆除砌在胡生兰宅基地内长9.3米,高1.0米围墙一座,墙面以下石头跟基地赠与申请人胡生兰所有,堆���在胡生兰宅基地内的泥土,维持现状不再恢复原状。以上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