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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胡生兰与王忠炳、王家斌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生兰,王忠炳,王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104号申请人胡生兰,女,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海军,男,系胡生兰之子。被执行人王忠炳,男,农民。被执行人王家斌,男,系王忠炳之子。胡生兰与王忠炳、王家斌因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1)商民初字第287号判决书判决王忠炳、王家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对胡生兰宅基地内所砌的围墙,恢复宅基地的原状。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自行拆除砌在胡生兰宅基地内长9.3米,高1.0米围墙一座,墙面以下石头跟基地赠与申请人胡生兰所有,堆���在胡生兰宅基地内的泥土,维持现状不再恢复原状。以上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