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婺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曹某某为与被告赵建洪、李甲、中国××财产保险与李甲、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曹某某为与被告赵建洪、李甲、中国××财产保险,李甲,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婺民初字第440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葛某。被告:李甲。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北街××心××室。负责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李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金华市××号。负责人:毛某某。委托代理人:童某某。原告曹某某为与被告赵建洪、李甲、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曼独任审判。原告当庭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建洪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葛某,被告李甲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乙,被告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起诉称:2011年3月6日,被告李甲驾驶赣g×××××号轿车沿金华市康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康某集团地段与原告驾驶的浙g×××××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及赣g×××××号轿车乘客汪建受伤、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通警察支队调查,作出事故责任无法确认的结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65229.24元;2.由被告平安××公司、人××公司在对××在××内承担保险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上述事实和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第一被告主体资格;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第二被告主体资格;4.保险单复印件1份,证明第三被告系赣g×××××号车辆保险人;5.保险单2份,证明第四被告系浙g×××××号车辆保险人;6.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双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事实;7.病历1份,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的事实;8.住院收费收据1份、出院小结1份、门诊收费收据3份,证明原告花费的医疗费用;9.用药清单1份,证明原告在住院期间的用药情况;10.病假证明书6份,证明原告因该事故建休6个月;11.劳动合同1份,证明原告的工作单位;12.所得税扣缴表及完税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事故发生前收入情况;13.交通费发票1份,证明原告交通费情况;14.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1份,证明原告车辆定损125499元。被告李甲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认为原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过错较大,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同意被告平安××公司的意见。被告李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平安××公司辩称:1.在驾驶证、行驶证有效的前提下愿意理赔,要求原告或车主方提供赣g×××××号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否则不予赔偿。不同意商业险一并处理。2.本案事故责任不明,因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认为李甲所负事故责任以50%为宜。3.医疗费以正式发票数额为准,其中非医保2400元不予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赔偿;护理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时间偏长,误工标准过高,以鉴定报告为准;交通费请法院酌定;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4.原告主张车损为125499元,认为应扣除残值20499元,即赔款应以105000元计。被告平安××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人××公司辩称:本案与其有关的险种系车辆损失险,公司与原告是商业保险关系,本案中不应一并处理。被告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现场图1份;2.事故照片及说明11份;3.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存于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金某交证字(2011)第00032号事故卷宗。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到庭当事人及代理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根据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1.对原告证据1-9、14,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核确认其证明力。2.对原告证据10-12,三被告对部分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根据2010年4月-2011年3月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显示,原告在该期间有正常工资,而第一张病假证明书日期是3月6日,原告还应提供2011年4月开始的所得税证明或相关工资发放证明,否则无法证明其收入是否减少及减少数额。对证据10,本院认为被告未提出任何反驳证据,其相关异议不成立,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11、12,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对原告的误工损失综合认定。3.对原告证据13,三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发票有连号,具体数额要求法院酌定。本院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4.对本院出示的调查材料,原告及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根据上述确认有证明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3月6日17时10分许,被告李甲驾驶赣g×××××号轿车沿金华市康某某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康某集团地段时与对向行驶原告曹某某驾驶的浙g×××××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甲、曹某某及赣g×××××号轿车乘客汪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经调查后出具金某交证字(2011)第00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发生路段为南北走向,双向各有一条行车道,宽度均为6米。原告受伤当日到金华市中医院门诊治疗,于次日起在该医院住院治疗31日,共花医疗费8204.24元,该医院医生建议休息180日。原告因本案事故花去交通费400元。另查明:原告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事故××前××于××有限公司,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期间原告对其薪金所得依法纳税。赣g×××××号轿车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24日至2011年11月23日。浙g×××××号轿车在被告人××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等商业险。浙g×××××号轿车经人××公司定损为105000元(不含需由受让人支付的残值20499元)。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人应充分注意行车安全,注意前方车辆动态,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曹某某与李甲作为事故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己方或对方对事故发生是否存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本院依据公平责任认定曹某某与李甲负同等责任。原告的车损金额应扣除残值,即按105000元计算;原告未提供有关其受伤休息期间收入减少的证明材料,对其误工费根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调整,误工时间采纳相关医嘱按180日计算;原告对其余损失的计算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8204.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护理费2170元、误工费13492.80元、交通费400元、车辆损失105000元,合计130197.04元。对原告的上述合理损失,因赣g×××××号轿车已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平安××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因平安××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商业险,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被告李甲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平安××公司提出原告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系侵权之诉,而原告与被告人××公司系商业险保险合同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人××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抗辩中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曹某某27197.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李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某某51500元。三、驳回原告曹某某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某某负担270元,被告李甲负担143元,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负担200元(二被告于履行时加付此款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银行账号:19×××040008737,或直接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曼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霜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