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永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强,李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强,农民。被执行人李长志,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丰执字第1097号王永强与李长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会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